李建超
  修改後刑訴法雖然沒有正式引用“合適成年人”的概念,但在第270條已將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內容通過法律的形式正式明確下來。而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值得我們註意和思考。
  1.合適成年人如何正確履職問題
  在一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合適成年人在參與訊問或庭審過程中與未成年人溝通的層次較淺,甚至整個審訊過程中未與涉罪未成年人溝通,而僅僅作為案件的旁聽者,不能正確履職或者履職不積極,出現走過場的情況,監督能力不強。
  以永川區檢察院為例,合適成年人庫中的人選均來自共青團和婦聯,其職業特點是瞭解未成年人心理,但由於合適成年人系行使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訴訟權利,特別是監督辦案人員有無誘供、逼供等違法行為,這要求其具備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目前尚未建立成熟的培訓機制,合適成年人對自身作用、權利義務、如何履職等缺乏正確認識,使“到場”成為走過場。從實際情況看,參與訴訟的11名合適成年人無一提出意見或對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拒絕簽字。
  2.機制保障和制約問題
  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要想穩步成熟運作,需要相應的經費支持,這種經費需求主要體現在合適成年人的招募與培訓、合適成年人管理機構的建立與日常工作的開展、到場服務支付相應的報酬等方面。合適成年人大部分為有正式工作的兼職人員,參與訴訟必定會占用其工作和生活時間。如果缺乏經費保障,會嚴重影響合適成年人積極性。此外,雖然一些地方對合適成年人的權利義務進行告知,但如果合適成年人怠於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義務,目前除了對其解任以外缺乏其他有效的制約機制。解任對本身積極性不高的合適成年人沒有約束力。
  3.合適成年人是否可以參與訊問以外訴訟活動的問題
  現今合適成年人只參與訊問活動,對辨認、指認現場、偵查實驗等其他訴訟活動尚未參與。合適成年人參與的訴訟活動必然包括除訊問以外的一些訴訟活動。
  4.合適成年人在場時訊問方式轉變的問題
  現行合適成年人由辦案人員帶進羈押場所,依舊採用固有的柵欄外訊問方式。應註意縮短合適成年人與犯罪嫌疑人的物理位置,或者設置專門的未成年人訊問室,這應是未來少年司法發展的方向。
  5.保證合適成年人訴訟參與過程中的同一性、穩定性問題
  目前合適成年人在偵查階段到場參與訴訟的比例相對較高,達到41.2%,在審查起訴階段這一比例降低為11.3%,而在審判階段,合適成年人參與比例為0%。之所以出現以上現象,一方面是因為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具有封閉性和急迫性,需要合適成年人到場進行監督。另一方面是審判環節的賠償等問題需要法定代理人認可,因而合適成年人到場較少。
  (作者單位: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原標題: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細節還須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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